家住朗琴湾的水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8月7日上午他家又一次被盗了。之所以说又,是因为3年前水先生家里就曾遭到了小偷的光顾。
“3年前小偷就是从我们家的北面阳台翻进来偷东西的。”水先生说,被盗后他立刻报案,而且案件很快侦破,小偷是该小区内的一名保安。而在案件侦察过程中,水先生发现,小区内虽然有红外线摄像头,但是自己家北阳台位置却是一个盲点,摄像头无法拍摄下这边发生的情况。
得知这一情况后,水先生立刻找到了负责小区物业的苏州易通亚信物业有限公司。“他们也承认这个地方是盲点,并口头承诺要装摄像头,但是迟迟没有动作。”水先生说,他很担心之后还会有小偷进来,所以向物业提出要加装防护窗,但是物业公司却以影响小区美观为由,拒绝了水先生的要求。
今年8月7日上午,水先生与太太离开家后,小偷又一次通过盲点区的北阳台翻进屋内,将水先生家的财物洗劫一空。随后,水先生再次找到易通亚信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不仅拒绝了他查看监控录象的要求,同时还告诉水先生,如果要加装摄像头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小区的安全明明应该是由物业公司负责,但是现在却推脱责任,是否可以说是物业的不作为呢?”水先生说。 律师解析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首先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然后是法律所规定的协助安全防范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另外,此类事件中,由于丢失物品发票遗失,再加上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如业主不能举证证明其报案时所称的损失存在的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就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
本案中,业主要求而物业未予增设监控摄像头的情况,我们认为在业主大会未决定增设安保设备并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的情况下,业主对小区安保系统配置的异议只能根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向开发商主张,物业公司对此没有责任。
因而,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对物业公司法定“协助安全防范义务”最低限度的理解,一方面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业主维权;另一方面,业主也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受到侵害后,也应依法客观地评价物业公司的服务,从而冷静地判断自己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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