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平方米的小区配套用房到底属于谁?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数次庭外调解,福星小区业主终于夺回了该房屋的管理权。日前,沧浪区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双方争议的1号楼860平方米房屋和终止关系后开发商仍收取的5万元租金,将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业主炒了物业公司
苏州市福星小区一期始建于1997年。1999年2月全面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当时由于是一期先建,开发商为了让二期施工人员居住,就建起了争议的860平方米管理中心1号楼,当时就是个临时建筑,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也没有拆除,但一直在使用。交付房屋后,开发商就委托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进行管理,而这860平方米的管理中心用房也全部交给物业公司使用。物业公司将房屋提供给福星社区居委会使用,用于社区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剩余部分房屋由物业公司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开办幼儿园、超市等,一年的租金也在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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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总是不能够融洽,双方经常性发生矛盾,本来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却变得越来越恶化,拒交物业费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物业公司收取的租金也基本用于物业管理费用。2005年6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正式选举成立,其首要任务就是要赶走物业公司。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2005年9月物业公司与福星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福星小区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炒”了物业公司的鱿鱼。
配套用房起争执
在炒了物业公司以后,业主们却发现,其中能够产生较大收益的管理中心房屋租金仍然由原来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委员会根本没有控制该套房屋的权利,而该管理中心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都是在小区的范围内。业主代表们在向开发商去讨要房屋时才了解到,原来2004年12月10日,开发商就与街道办事处订立《协议》,无偿移交福星小区1号楼二层面积共860平方米给街道办事处增加社区居民(业主)活动空间,增设党员活动室、健身室、乒乓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等公益方面内容”。小区的业主们认为,在小区范围内建造的房屋,福星小区1号楼为小区配套公建房屋,应当归全体业主管理和使用,而且该860平方米的房屋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按照目前的价值计算已经不低了。这一业主的权益不应该由开发商随意赠送他人。
2006年8月14日,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主委员会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转让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福星小区1号楼为小区配套公建房屋,应当归全体业主管理和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未移交全体业主且物业公司一直将1号楼出租并收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停止对福星小区1号楼(管理中心)的使用及出租,将2005年9月后收取的1号楼租金收入50000元返还给福星业委会。
法院连续两次开庭审理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原告业主们所有的全部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有福星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苏州的标准是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福星小区的物业用房为千分之七点七,所以是符合标准,且超过标准;本案讼争房屋不在范围内,业主的配套设施作扩大解释,也是不包括本案讼争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两被告已经将讼争房屋移交街道,现该管理中心大楼与被告无关,被告既没有使用,也没有管理,与被告无任何利益瓜葛。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受东港集团及友新街道的委托,原告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街道方述称:该房屋部分房屋由社区居委会使用,而社区居委会是公益性组织,因此,要求在法院的协调下,妥善解决好该房屋的纠纷。从业主本身需要及政府要求看,都要有一个相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场所,如果要把1号楼全部给业主委员会,那居委会到哪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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