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会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并明确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相关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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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对应性和合理性原则。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办法》还明确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规定了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并指出其他未明确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当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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