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付小姐将承租的三室两厅隔成10间房,结果搬床时遭物业保安阻拦,于是她将物业公司告进法院。昨天,这起“群租”纠纷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对付小姐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套房隔成十间房
去年5月23日,28岁的付小姐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上海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两年,杨先生同意付小姐分割转租这套房屋。
付小姐向小区物业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装修房屋获准。一个月后,房屋被分割成10间。当付小姐打算将10张大床搬进小区时,却遭到保安阻拦。
为此,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挠她及房客进入小区,并赔偿她房租2400元。
搬床行为还是群租行为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付小姐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搬床,而是群租。公司当庭提供房东杨先生本人出具的证明函:“租赁合同虽约定付小姐可以分割(房屋),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物业公司辩称,上海绿城小区去年出台相关自治约定,“二房东”出租房屋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必须签订社会治安消防责任承诺书等,否则就不允许租房经营。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业主公约,他们曾发出整改通知,但她没有整改。物业人员根据业主公约进行管理,并无不妥。
法院认定物业并无不当
由于物业公司拒绝调解,法院合议后当庭判决。
法院认为,付小姐作为绿城小区房屋使用人,应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但她擅自改变住宅功能和布局,违背房主杨先生出租的本意,还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居住环境,所以绿城物业阻止她搬床入室并无不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旁听此案的绿城居民区党总支书记蔡志兴告诉记者,去年6月,居委会调查发现,绿城小区业主自住的有700余户、1600余人,出租的有205户,房客却多达1200余人。为此,小区业主签订自治约定,开始限制“群租”现象,目前“群租”户已不到5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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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市房地局颁布《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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