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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物权法视野下的三则“物业纠纷”
http://sz.HOUSE365.com  2007年12月08日09:54 半月谈 点击:

  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施行。物权法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义务,尤其强调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刊发三则有关物业纠纷的案例,以给读者启示。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业主如何维权

    案例:奉

  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开发了某住宅小区,并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双方签订了3年的管理合同。业主们陆续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并不到位,而且给小区的居民带来极大不便。例如,门口的保安执勤很不严格,致使小区多次发生失窃事件;小区的下水管道经常坏掉,雨天,居民出行受阻;电网总是隔三岔五地出故障,物业维修不及时;物业管理公司几乎没有公布过收支账目……于是,业主们集体决定拒绝给付物业管理费,直到物业公司改善服务。物业公司也不善罢甘休,直接切断了小区的水电,双方的矛盾迅速升温。

     说法: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能保障,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物权法的正式施行使得这一问题有了解决途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的监督权体现在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以及对物业管理收支状况的监督,业主们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另外,物权法还确认了业主有共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权利,即“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具体而言,在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业主的维权措施应该是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小区所在市(县、区)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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