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诉讼需要,李老先生在向朝阳区房管局发证大厅档案室要求查询并复制房产的登记资料时,却遭到拒绝。为此,李老先生以《物权法》为依据,以不作为为由将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诉至朝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的本市首例行政诉讼。
李老先生今年已81岁高龄,是一位离休干部。他向法院起诉称,多年前,他从东城区建国门房管所承租了一套房屋。之后,他的二儿媳在未通知和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兑换成其单位的家属楼楼房,并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将房契写在了她自己名下。为此,李老先生向二儿媳提起民事诉讼,在被要求提供该房屋房产证后,他到朝阳区房管局发证大厅档案室要求查询并复制该房产的登记资料,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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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先生认为,他属于该套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据此,李老先生向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向他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查询并复制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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