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幢楼,享受一样的物业服务,却因为住户的身份不同,物业费也有高低之分。家住古美小区的孙先生日前说,两年来他一直拒交物业费,因为他质疑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平性,认为物业“欺生”。
物业费高业主两年拒交
孙先生称,去年年初,他在古美小区购入一套二手房,如今快两年过去了,但他一直拒交物业费,因为他偶然看到邻居家的物业费单据上标明“0.2元/平方米/月”,“但我家的物业费却高出一倍多,达到0.45元/平方米/月。”
“随后,我发现同一楼的其他业主基本都按照0.2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孙先生说,整幢楼的各套房屋面积几乎都一样大,物业提供的服务也一样,“为什么我要比别人多交费?”
同一幢楼房屋性质不同
对此,古美小区的物业———和中物业公司的一名经理称,对该幢楼的业主,确实只对孙先生收取较高的物业费,“孙先生所购房屋的原主人是通过开发商直接购买的房子,因此房屋性质是商品房,应按0.4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而其他业主基本通过单位分房或安置等途径得到房屋,所以按照公房标准收费,即0.2元/平方米/月。”
该经理认为,按照延续性的物业收费惯例,孙先生也应支付与上家同样的费用。
但孙先生反驳说,自家房产证上在“房屋类型”一栏注明的是“新公房”,“既然是公房,就应该按公房标准收费。”孙先生怀疑,这是物业采取“内外有别”“欺负新业主”的一种办法。
声音
服务一样,收费标准也应一样
徐汇区房地局虹梅房地办的吴主任表示,“房屋类型”不等于“房屋性质”,注明“新公房”不表示房屋的性质一定就是“公房”,要查明房屋是公房还是商品房,必须从房地交易中心的房屋初始登记档案查,“但查看房屋初始档案的程序比较复杂,短时难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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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主任称,不管孙先生的房屋性质是公房还是商品房,在物业服务内容一样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如果孙先生的房屋是商品房,其他的房屋也应该是商品房。因为按照规定,整幢楼的房屋性质在建造时就已经定性,不会因为上市交易而发生变更。”
吴主任同时称,孙先生的遭遇属“历史遗留问题”,现有法规尚无具体应对条例,亟待相关法规的出台。
而上海惠诚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认为,物业收费的依据只能按照提供的服务,“看人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孙先生完全可以通过业委会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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