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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无权卖房子?
http://sz.HOUSE365.com  2007年12月27日08:49 新快报 点击:

  广州楼盘开发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小区业委会可通知房管局禁止其卖出房屋———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草案)》并在网站全文登载,于9月10日-9月2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拟于近期执行。

  开发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象在今天屡见不鲜。在去年底,根据广州国土房管局的统计结果:广州商品住宅应交资金总额约为23亿元,已归集14.13亿元,但仍有9亿元的资金缺口,资金缺口既有开发商未交的,也有业主应交未交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此规定无疑是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按照相关法律,对不交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出售房屋的资质;但对不交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委会通知房管局禁止其卖出房屋则有越位的嫌疑,属于霸王条款。

  “不交物业费禁卖房”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众多业主之所以拒绝交管理费以及专项维修资金,往往是不满物业公司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状况。在少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业委会为了大部分业主的利益而擅自通知房管局禁止其卖出房屋,显然是损害了这部分业主的利益。这一规定显然会加深部分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是一个挑拨离间的规定。

  “不交物业费禁卖房”很容易让人想到“不交物业费就停电停水”这样的霸王条款。 “不交物业费就停电停水”之所以荒唐,是因为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要业主交了电费,物业公司就无权擅自停电。同样,物业费归物业费,房产归房产,业主只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就可以出售其房屋,业委会无权干涉。

  “不交物业费禁卖房”也是不合法的。买卖房屋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权利,这在新颁布的《物权法》里面有明确规定。而“不交物业费禁卖房”在《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未曾予以限制。“法未禁止即许可”,即使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业委会和房管局都没有权利禁止其出售房屋。可见,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接到业委会的通知就禁止其出售房屋,只是房管局自己赋予自己的一项权力,并不合法。

  实际上,对于不交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并非没有办法。譬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这一规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完全可以解决物业管理费问题,没有必要出台“不交物业费禁卖房”的法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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