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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其道的潜规则
即使到了看守所,牛敏和朱健一仍然振振有辞:“现在房子这么好卖,很多楼盘的销售人员和房产中介都是这么干的,我们拿点辛苦费,这也犯法吗?这是楼市的潜规则啊!”“别人拿钱拿得起劲,你们不去查他人,偏来查我们,太不公平了啊!”
那么,楼市“潜规则”为何能大行其道呢?
原因之一,房产销售人员利用购房者购房心切牟取私利。2007年,房价攀升很快,很多购房者排队、找关系买房,开发的楼盘热销。犯罪嫌疑人正是充分利用购房者购房心切、不惜代价的心理,巧立名目,向购房者收取转让费、好处费、增值费等名目费用,从中非法获取私利。
原因之二,购销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缺乏透明性。与房地产销售企业相比,购房者是弱势群体,购房者所获取的信息大多来自于房产销售人员的介绍。有些销售人员故意营造虚假热销和供应紧张的市场现象,利用部分房屋销售定价不透明、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的有利条件,私下控制房源,暗箱操作,非法收取各种费用,迫使购房者就范。
原因之三,购房者盲目跟风、非法中介推波助澜,催化了房产销售领域犯罪的滋生。房价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一些购房者不够理性,盲目跟风。因为房源紧俏,某些购房者甚至主动找关系,送钱给销售人员和中介。非法中介为获取私利,也主动和房产销售人员勾结,互相利用,实施犯罪行为。
据此,检方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管,增强房产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做好房产中介的管理及群众的教育工作,切断房产销售人员和不良中介的非法敛财之道。(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相关链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何要作修改?专家介绍说,以前的法律将职务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法学界对这一划分一直存有争议。因为有一些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查处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些人成了漏网之鱼。如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后,凡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就可以全部归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去了。
专家解释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记者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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