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了,我们公司急需的资金总算到位了!”近日,出质人苏州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陈香宇,和质权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方高兴地在吴中工商局领取了吴工商出质登记[2008]第001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通过450万股东个人股权的出质,为本企业成功融资到300万元人民币,这也是《物权法》实施后,首例股权出质登记在吴中工商局正式办理。这也意味着,除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之外,内资有限公司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又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登记的方式办理融资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能。《物权法》实施后,一方面出质人和质权人要求工商部门登记的情况逐渐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有关方面尚未出台相配套实施的操作规范。吴中工商局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及时实现《物权法》规定的股权质押权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 《物权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出台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规定》,制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并规范办理了物权法实施后首例股权出质登记。
苏州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表激动地告诉记者,这次的融资对他的企业非常重要,他也非常高兴自己是这一融资方法受惠的第一人。吴中工商局有关人员介绍说,《物权法》出台以前,工商部门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只能为企业提供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现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们就可以通过股权质押为内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打开一条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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