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并自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以建筑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类别和工程总造价计提。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为工程总造价1‰;装饰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工程总造价0.6‰。《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到专业承包企业银行账户。
截至2007年末,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227.7万,占全省四分之一。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了102万,占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但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一线从事施工的外地农民工流动性大,用工极不稳定,且建筑工程存在层层承包现象,这部分农民工常游离于工伤保险网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办法》的出台,将从根本上为建筑企业民工撑起“安全伞”。
《办法》明确,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使工伤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因施工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后,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经工伤认定农民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办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将依法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办法》还规定,我市的交通、水利、园林等其它工程施工单位,应参照该办法为企业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次性结付有何规定?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用,并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建筑企业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因工死亡或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用;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的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可自主选择一次性享受。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的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低不得低于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的护理费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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