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6月开征物业税不太可能。物业税只在北京、深圳、江苏、等“试点空转”,近两年内都不可能开征。原因是开征此税涉及方面太多,房地产、金融、税务部门没有完全联网,无法进行信息共享,现在连一个人手里有几套房子都搞不清楚,开征谈何容易?(2月15日《北京晚报》)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所有者或承租者每年都交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对于这一税种,早在2003年10月14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6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此后,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探讨不断深入。
十分巧合的是,自提出开征物业税以后的2004年开始,我国的房地产业开始大规模扩张,房屋价格在不少大中城市也开始上涨,期间,虽经国家几次采取调控措施,但收效甚微,直到2007年房价几乎到了疯长的程度,因此,为了稳定房价,不少专家学者又提出开征物业税,甚至有媒体称,要遏止房价继续上涨,开征物业税,是房价调控的“最后一只靴子”,普通公众也殷切盼望这只“靴子”能早些落地。但是,现在看来,这只“靴子”是很难“落地”了,不知道要在空中悬到何时。
那么,物业税与我国的高房价到底有多大关系呢?据官方公开资料:在目前的体制下,我国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中,各种税费多达几十项,税费和利润要占到价格的6成左右,建筑成本只有4成左右。征收物业税就是要把原来从房地产公司一次性缴纳并反映在房屋价格中的税费扣除,然后由房屋的所有者逐年交纳。这样就大大改变了中国房地产的格局,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更重要的是会对炒房、囤房、一人多房的房屋所有者,带来较大的利益冲击,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撰文指出,物业税的开征,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降低开发成本,导致房价下降。
对此,人们不仅要问,面对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垄断、暴利的局面,面对全国大多城市房价畸高、连中等收入家庭也大呼买不起房的现实,面对国家为调控房价而屡屡难以达到既定目标的窘境,自2003年开始已经在10多个城市“空转”了几年的“物业税”,有什么理由继续“空转”呢?还要“空转”多久呢?至于税务总局官员在媒体讲的“税务、房地产、金融”等几个部门没有实现“完全联网”、“搞不清楚一个人有几套房”等,在信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能成为理由吗?这样的理由,与广大公众期盼的房价下降的合理水平、与中央“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关注相比,能有多大的说服力呢?
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14日公布的数据,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其中,乌鲁木齐高达21,3%,北海18%,深圳16%,北京15%。这说明,尽管有部分城市的二手房去年底以来交易量下降,但仍然改变不了我国大部分城市房屋价格仍呈上涨的、并超过两位数幅度上涨的总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开征物业税”以及建设部官员提出的“防止房屋价格过快过猛下降”的观点,无疑是对开发商及高房价的一种政策承诺,是对高房价趋势火上加油。
关于房价问题,房产大亨任志强分析的很清楚,他在近日的博客中几次写道:“供求关系只能解释其预期,最终决定房屋价格的仍将是宏观经济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在这里,“政府的强制性政策”对房屋价格起着重要作用。毫无疑问,我们的政策应当更多的着眼于民意、民生,而不能做那些与民意相背离的决策。
在这方面,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从1998年《公路法》实施确定开征燃油税到这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物业税等让普通老百姓受益的政策,都是国家确定并公布以后,长期左呼右唤难以出台,很明显,其背后的利益纷争是重要因素,但愿物业税不要步燃油税的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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