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要件: 1、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批文等其他用地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 5、有关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免交此项材料)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7、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及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出具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8、附图 9、新建商品房提供规划验收合格证 10、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是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房屋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如属新建商品房登记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房地产开发资格。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该复印件应当得到原件出具单位盖章认可或者经过登记机构校验确认。 3、属新建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维修基金核销通知单。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每幢房屋的阁楼和底层的车库应当按幢进行申报。 5、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原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如拆除直管公房应先到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处办理直管公房核销手续。 6、受理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认为需补正登记材料的,申请应按规定的要求予以补正。 7、如新建商品房,其物业用房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一并办理登记手续。 8、承诺期满后,申请人持身份证而收件收据到发证窗口签字、交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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