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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记
http://sz.HOUSE365.com  2008年03月24日12:22 365地产家居网 点击:

  一、需提供要件:
  1、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乡镇村镇规划部门的建房批复
  5、土地征用批文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7、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1)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并由夫妻双方至登记机构当面对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约定(共有或独有)。
  (2)申请人如单身(未婚、离婚、丧偶)的,提交未婚证明(户籍记载)、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公安部门出具),对于未婚声明、离婚后未再婚声明、丧偶后未再婚生命可以公证声明,也可以当面在登记机构书面声明。
  (3)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且未在登记机构当场书面委托,委托书又无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证明的,应当向的登记机构提交公证委托文书。
  3、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该复印件应当得到的原件出具单位盖章认可或者经过登记机构校验确认。
  4、承诺期满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收件收据到发证窗口签字、交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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