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要件: 1、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登记声明保证书 5、法院(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裁决书 6、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房屋平面图 8、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是指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的: (1)如果是私人的: a、已婚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b、单身(未婚、丧偶、离婚):身份证、未婚户籍证明、丧偶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离婚证明(法院调解裁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未婚证明、丧偶后未再婚声明、离婚后未再婚声明(该三项声明须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当面签署也可以公证声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2、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手续的: a、个人提供委托(国内公民在当地公正部门办理委托;国外华侨、外籍华侨和外国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鉴证或经鉴证的公证证明;港澳居民可直接提供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台湾同胞一般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或申请人在登记部门当面签署委托书。 b、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委托,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如夫妻关系申请房屋共有的,共有人可申请共有权证或办理注记,如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在登记部门书面约定也可公证声明。 (3)申请人因原房屋权利人拒不交出原房屋权属证书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的,可由登记机构核实后对原房屋权属证书公告注销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3、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该复印件应当得到原件出具单位盖章认可或者经过登记机构校验确认。 4、承诺期满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收件收据到发证窗口签字、交费、完税、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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