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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http://sz.HOUSE365.com  2008年03月24日13:51 365地产家居网 点击:

  一、需提供的要件:
  1、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完税凭证
  6、商品房买卖合同(F联)
  7、商品房竣工移交单(过户联)
  8、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用结算凭证(结报联)
  10、房屋登记声明保证书
  11、房屋登记委托书
  12、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双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开发企业章)
  (2)购房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购房者位私人的,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证明:
  a、购房人已婚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反反映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b、购房人单身(未婚、丧偶、离婚):身份证、未婚户籍证明、丧偶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离婚证明(法院调解裁决书、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等);未婚声明、丧偶后未再婚声明、离婚后未再婚声明(该三项声明须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当面签署或提供公证声明)。
  c、位成年人购房的:户籍证明等。
  2、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的:
  a、个人提供委托:国内公民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国外华侨、外籍华侨和外国人需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鉴证或经鉴证的证明;港澳居民可直接提供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台湾同胞一般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或申请人在登记部门当面签署委托书。
  b、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委托,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来自境外的,应当提交经认证的公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3)如是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宅,需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复。
  (4)如申请房屋共有的,当事人可在登记部门当面签署有关房屋产权比例分配的声明(也可公证声明),如夫妻关系申请房屋共有的,共有人可申请共有证或办理注记;如归一方所有,需夫妻双方登记部门书面约定(也可公证声明)。
  (5)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房产,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一律由开发企业盖公章确认或由登记部门当面确认。
  3、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该复印件应当得到原件出具单位盖章认可或者经过登记机构校验确认。
  4、承诺期满后,持身份证和收件收据到发证窗口交费、完税、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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