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王先生在媒体上看到一则出租房屋的广告,于去年11月与自称是房东的男子刘某取得了联系,约定将其位于雁滩某花园的一套商品房租给王先生。次日,在刘某的带领下,王先生对房子查验后当即商定一次性付清年租金。随后,王先生向刘某交了4000元定金,刘某连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以及房门钥匙一同交给王先生。
次日,王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搬家时,发现所持钥匙却打不开房门,这时,王先生才如梦初醒方知上当,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后,才得知刘某所持身份证系伪造,该骗子持假身份证向房东租房,然后再冒充房主进行转租以非法牟利。上当受骗的王先生认为,房主刘女士在出租房屋时未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没有尽到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因此起诉到城关区法院,要求刘女士承担被骗房租的一半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遂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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