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花31万买下金牛区一处70多平方米的房屋后才得知,5前在此房中曾发生过一起杀人碎尸案。他认为房主刘先生在卖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相,构成欺诈,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31万余元。房主则认为,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同有效。金牛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房主没有将屋内发生过凶杀事件告知买方,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购房合同,买方退房,卖方退钱。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凶宅”案目前有了最新进展。日前,被告房主已向成都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买房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或房地产法规上都没有‘凶宅’一说。”被告在上诉状中称,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二手房的卖房人必须告知买房人哪些具体内容,发生过命案的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更多的只能从道德上去约束。所以,是否告知房屋的“历史”,并没有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我们应该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外增加他人的义务。”
被告方还认为,卖方已经交付了房屋,买方也已支付了房款。房屋权属不存在争议,合同约定清楚明确,又没有其他违约情形,“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出手‘干预’”。被告认为,合同能成立的要让合同成立,以不破坏交易稳定为原则,“一审判决却将已经归于确定的法律事实重新处于不确定。”
“上诉很正常,这是他们的权利。”对此,原告李先生的姐姐表现得很平淡,称在二审中,对案件胜诉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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