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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村居民私房一般不超两层 新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http://sz.HOUSE365.com  2008年09月22日08:49 城市商报 点击:

口商报记者 施晓平

  本报讯 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层;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要公示……提出以上构想的《苏州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为非城市建设用地

  有关人士介绍,准备出台《苏州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主要目的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苏州市市区范围(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和工业园区除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这一规定。按照这一说法,其涉及范围主要是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高新区(虎丘区)等。

  有关人士介绍,平江、金阊、沧浪、园区土地已全部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此,这几个地方的居民建房,全部按城市建设相关手续办理。

   四种情况禁止建设农民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的审批制度。申请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改建的农村居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而申请新建、扩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房建设用地(宅基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四种情况禁止进行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不符合农村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违法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未处理以及未处理完毕;位于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列入拆迁(或征收)范围以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范围。

  同时,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并应当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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