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人注意,租房新规来了!

来源:今日相城 2020-01-03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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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相城区政府公布相城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即日起施行。 

此《规定》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授权,结合相城区实际而制定,进一步明确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

全文如下

相城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

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出租房屋起居室(厅)用途,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居室(厅)是指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出租房屋起居室(厅)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不得改变起居室(厅)的房屋用途,将起居室(厅)隔断出租。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带有隔断起居室(厅)出租房屋的居间、代理业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苏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第七条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苏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渠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及国有土地的房屋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人,镇域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内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相城区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出租房的管理上,相城一直坚持以“法”为手段,通过加强“宣”法、严格“执”法、规范“用”法等方式,依法打击和防范出租房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目前,共计发放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各类宣传资料81万余份,发送短信、微博、微信等提示58万余条,约谈隐患场所当事人6838名,执行行政罚款52.4万元,行政拘留违规“二房东”51人,对6名违法情节严重的“二房东”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16名“二房东”依法失信惩戒,依法查封出租房、“三合一”40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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